政策通知 立项公告

重庆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05月22日 17:08   4309次浏览   返回
来自: 高新处  发表人: admin  发布文号: 审核人: 许志鹏 发布时间: 2017-05-08  浏览数:11505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重庆高新区经发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永川高新区,大足高新区,铜梁高新区,荣昌高新区,潼南高新区,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2014通过认定的、满三年己到期的企业(己到期范围: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14日发证企业)。
  二、受理时间
  2017年度高企认定受理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开始。
  (一)企业申报提交截止日期
  企业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提交到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18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截止日期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市科委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18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网上申报材料必须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开通。
  (三)报送纸质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完成后,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各企业将申请材料(胶装)一式一份交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交纸质申请材料时,专项审计报告必须为贴防伪码盖鲜章的原件)。
  (四)区县推荐: 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审批表盖章,将填好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盖章后与纸质材料同时上报至市科委。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材料
  (一)材料部分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2)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备注:附件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二)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请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2.材料装订顺序为:
  ①总目录(编页码);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表(见附件3);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上打印部分);
  ④其它材料。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逐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不再允许修改。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材料是后续认定工作的唯一依据,不接受补充材料。
  六、加强监督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对认定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对申请企业和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加强对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等内容的审查。纪检监察机构要对企业申报过程进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联系人:郑慧 67788354、刘怡枚 67300549、邓敏军 67515963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2楼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附件 1.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汇总表
   2. 2017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项审计)财务中介机构名单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表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业务咨询:028-6135 8853

联系方式:

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环球都汇广场1405-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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